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