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