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