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