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