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