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