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