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