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