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