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证监法字〔1998〕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