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