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