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