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国证监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