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