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监督,及时纠正律师在商标代理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参加商标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提高律师商标代理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