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第七条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