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九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