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