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三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