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