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