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六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日前,军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