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