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