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