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