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