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