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