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