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