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