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十章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