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