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九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