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