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