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