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引用法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