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