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二)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二)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