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