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