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五条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