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 第十条 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开设的彩票品种,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销售。经批准变更审批事项的彩票品种,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4个月内变更后上市销售。 开设的彩票品种、变更审批事项的彩票品种上市销售未满6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者停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