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