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被引用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