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